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環境影響評價分會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強化我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
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環評文件”)編制行為,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市場中介組織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開展環評文件編制工作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監管。
本辦法所稱編制單位是指主持編制環評文件的單位,包括接受委托主持編制環評文件的技術單位和自行主持編制環評文件的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編制人員,是指環評文件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編制主持人是環評文件的編制負責人。主要編制人員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各章節的編寫人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主要內容的編寫人員。
第三條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編制行為監管體系,負責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監管和信用管理。通過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福建省生態環境親清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親清服務平臺”)、福建省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分會(以下簡稱“環評分會”)網站等多種渠道公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監管和信用管理信息。本條前述工作委托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對在我省開展環評文件編制工作的技術單位實行備案管理,具體規定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另行制定。
第五條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局應當根據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建立、完善相關規章制度,開展監管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監管和處理情況。
第六條 鼓勵建設單位優選技術單位,建設單位可參考以下信息進行比選:
(一)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公開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失信記分和能力建設情況;
(二)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親清服務平臺公開的技術單位備案信息、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編制行為監管和信用管理信息;
(三)環評分會網站公開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水平評價的情況。
第二章 編制行為監管
第七條 我省環評文件編制行為監管工作由對環評文件的省級日常監督檢查、對環評文件定期抽查復核、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抽查等三個部分組成。
第八條 省級日常監督檢查和定期抽查復核主要考查環評文件的規范性和編制質量。成績采用百分制計分,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成績在85分(含)以上的為優秀,在85-75分(含)的為良好;在75-60分(含)的為合格;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九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省級日常監督檢查主要針對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受理后,由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開展技術評估或組織專家評審,認定存在生態環境部《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條情形的,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組織專家評審的,首次評審時專家評分的平均分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日常監督檢查成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通過評審后,編制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工作;5個工作日內無法完成修改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延期申請,并明確延長修改時間的理由和完成修改的時限;未申請或無故超過承諾修改時限的,每超期1個工作日,檢查成績扣2分;超過承諾修改時限15個工作日的,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日常監督檢查成績按月統計、匯總后公布,同時公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時長。編制時長為簽訂委托編制合同之日至生態環境部門受理之日的用時,由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負責統計。
第十條 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每季度通過福建省生態云平臺,根據地市、行業、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之前的失信記分和信用評定情況等,對上一季度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抽查復核,也可根據其他生態環境管理工作需要,針對特定區域、行業以及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等開展專項抽查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在我省組織抽查復核前已被生態環境部抽取復核的,不再重復抽取。
第十一條 編制單位應按通知的時限、要求,提供被抽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委托書或合同書、審查會專家評審意見、參與評審或提供咨詢指導的專家名單、參與編制單位或協作單位名單等材料。未按規定時限、要求提供的,抽查復核成績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組織專家對抽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評分。每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2名專家分別獨立評分,平均分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查復核成績。若2名專家中1名的評分低于60分,另1名的評分不低于60分,由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校核或另行指定第3名專家進行校核,校核專家評分和2名專家評分中與校核專家評分同等次的評分的平均分,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抽查復核成績。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參與編制單位或協作單位及參與評審或提供咨詢指導的專家不得參與該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評分或校核評分。
第十三條 抽查復核成績由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在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同時向抽查復核成績不合格的編制單位告知原因。編制單位對抽查復核成績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提出申訴。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會同相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評分專家對申訴情況進行審核。對申訴予以采信的,該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查復核成績重新核定;不予采信的,告知不予采信的理由。復核成績、等次和失信記分情況在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網站等公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查復核成績不合格的,同步公開審批部門和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四條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不定期對在我省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相關情況進行抽查,抽查可委托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實施或組織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局開展。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省級日常監督檢查、抽查復核、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抽查中發現存在生態環境部《辦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條所列情形的,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和處罰,向社會公開,并上報生態環境部,納入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
第十六條 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省級日常監督檢查主要針對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審查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
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報送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后,因存在編制質量問題,在審查過程中被書面退件的,或者審查小組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二十條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合格的情形,按本辦法第三章(除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失信記分相關條款外)處理。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局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的5日前,將上一季度本轄區內組織審查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清單上報我廳。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每季度抽取一定比例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復核。
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抽查復核可結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查復核開展,抽取報告書后的復核程序可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查復核程序開展,結果可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抽查復核結果一并公布。
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抽查復核不合格的,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合格的情形,按本辦法第三章(除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失信記分相關條款外)處理。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局應當在日常監督檢查的基礎上建立專項檢查機制,原則上至少上、下半年各開展一次。加強監督檢查結果在建設項目環評管理、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應用,提升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監管能力和行政審批服務水平,加大對存在編制質量問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應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對各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調度,對工作進展緩慢、制度執行不到位的地區通報批評。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條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用信息檔案,對在我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用情況實行動態更新,信用檔案和失信名單在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親清服務平臺實時向社會公開,公開周期為五年;其中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編制單位和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編制人員,失信信息永久公開。
第二十條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通過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在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的失信記分情況(含我省、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做出的失信記分決定)和我省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監督檢查情況,對其進行信用評定。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局應當在做出處理處罰決定和失信記分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決定及有關情況上傳至全國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并抄送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中心。
第二十一條 編制單位信用評定等級分為守信、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編制人員信用評定等級分為良好和不良。編制單位信用評定為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和編制人員信用評定為不良的,列入我省失信名單。
第二十二條 編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評定為一般失信:
(一)在我省失信記分達到10分,但全國失信記分未達到20分;
(二)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在省級日常檢查和抽查復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
編制單位列入我省失信名單后,連續6個月在我省無新增失信記分,經申請和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核實后,可移出我省失信名單。
第二十三條 編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評定為嚴重失信:
(一)全國失信記分達到20分,或被依法禁止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或被列入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
(二)在我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抽查復核、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抽查中被發現存在失信行為或違反我省生態環境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我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
編制單位被列入我省失信名單后,連續12個月在我省無新增失信記分記錄,經申請和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核實后,可移出我省失信名單;但處于被生態環境部依法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期間的,或被列入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編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用評定為不良,列入我省信用不良名單:
(一)在我省失信記分達到10分或以上;
(二)失信記分達到20分,或被依法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或被列入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
(三)在我省編制的環評文件,在省級日常考核或抽查復核中成績不合格。
編制人員被列入我省失信名單后,連續12個月在我省無新增失信記分記錄,經本人申請和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核實后,可移出我省失信名單;但處于被生態環境部依法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期間的,或被列入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編制單位被評定為一般失信的,責令限期整改3個月;編制單位因存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情形被評定為嚴重失信的,責令限期整改6個月。編制人員因存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被評定為信用不良的,責令限期整改3個月。限期整改期間,我省各級生態生態環境部門不受理其編制的環評文件審批審查申請。
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因失信記分達到生態環境部規定的限制分數,被生態環境部限期整改的,按生態環境部限期整改決定執行。被依法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按相關處罰決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將信用評定為一般失信、嚴重失信的編制單位和評定為不良的編制人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對其編制的環評文件抽查抽取比例和頻次。對守信的編制單位和信用良好的編制人員編制的環評文件,可適當減少抽查復核抽取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七條 對一般失信的編制單位,評定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優惠政策,并不得參加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認定認證和榮譽評選,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質量技術負責人不得參加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項榮譽評選。
對嚴重失信的編制單位,評定結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承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環保技術服務或環保咨詢項目,不得享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優惠政策,并不得參加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認定認證和榮譽評選,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質量技術負責人不得參加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項榮譽評選。
第二十八條 對信用不良的編制人員,列入我省失信名單期間,不接受其加入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系統各類專家庫的申請;已入庫的,列入我省失信名單期間,暫停我省專家資格,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我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環評文件技術審查、監督檢查、抽查復核和其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技術咨詢;編制人員兩次列入我省失信名單,取消其加入我省生態環境保護系統各類專家庫的資格,已入庫的,取消其專家資格。列入我省失信名單期間,不得參加我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項榮譽評選。
評定為一般失信、嚴重失信的編制單位,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質量技術負責人,參照本條前款執行。
第二十九條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將我省信用評定中項目建設單位的失信行為推送至福建省企業環境信用平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鼓勵環評分會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水平評價,評選優秀編制單位、優秀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組織行業相關培訓、學術交流,公開行業相關管理信息、能力評價和評優結果,推動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健康發展,提升整體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鼓勵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參與環評分會開展的能力評價、評選工作。
環評分會在開展能力評價、評選過程中發現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存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問題和違反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將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實。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對在我省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影響后評價、排污許可證申報材料編制等工作的技術單位,可參考本辦法進行監管。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環境保護廳發布的《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閩環保評〔2012〕112號)、《福建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其環評人員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閩環保評〔2014〕59號)同時廢止。